农药

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的专利申请与保护策略

 

农药复配组合物作为农药制造技术专利申请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保护客体,近年来在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态势。农药复配组合物一般包括2种或2种以上活性成分,既可以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也可以方法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通常情况下,相比方法权利要求的方式,农药复配组合物专利申请以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保护对是否侵犯产品权利更容易举证。为了探讨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涉及的专利申请与保护策略,笔者以螺虫乙酯为例,通过检索与复配组合物新产品相关的专利申请,分析专利审查过程和目前的法律状态,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思考,为我国农药企业申请复配组合物新产品专利提供参考。

1 含有螺虫乙酯的复配组合物新产品及其相关专利申请与保护

螺虫乙酯是一种类脂合成抑制剂,具有独特的作用特征,是迄今唯一可以在木质部和韧皮部双向传导的内吸性杀虫剂。其高效广谱,可用于多种作物防治各种刺吸式口器害虫,如蚜虫、蓟马、木虱、粉蚧、粉虱和介壳虫等[1-2]。

1.1 案例1

2016年12月,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了45%螺虫·乙螨唑悬浮剂(瑞捷?,30%螺虫乙酯+15%乙螨唑)。其用于防治梨树梨木虱、螨类,柑橘木虱、介壳虫、螨类,蔬菜白粉虱、螨类。

笔者以螺虫乙酯和乙螨唑及其扩展关键词作为检索要素进行检索,检索截至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得到3篇涉及螺虫乙酯和乙螨唑的复配组合物专利。

专利申请号CN2.5,申请日2013年12月12日,公开日2014年3月26日,申请人为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权利要求1:农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乙螨唑和螺虫乙酯的质量比为1∶4~4∶1。该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出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是笔者分析该申请文件以及对比文件后,认为如果该案件修改权利要求,则具备授权前景。但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则该专利视撤失效。

专利申请号CN2.7,申请日2014年2月26日,公开日2014年6月4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8月5日,专利权人为陕西安德瑞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农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有效成分为螺虫乙酯与乙螨唑,螺虫乙酯与乙螨唑质量比为15∶1~5∶1或1∶5~1∶10。截至检索日期,该专利仍维持有效。

专利申请号CN2.2,申请日2014年6月12日,公开日2014年6月12日,申请人为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含有乙螨唑和螺虫乙酯的杀虫杀螨组合物,有效成分为乙螨唑和螺虫乙酯,其中乙螨唑和螺虫乙酯的质量比为30∶1~1∶30;乙螨唑和螺虫乙酯在组合物中的质量分数为1%~85%。该专利被驳回失效。

通过分析上述3篇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情况,笔者认为以下3个问题值得思考。

1)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但是视为撤回,放弃了该专利授权。如果该专利获得授权,根据全面覆盖原则,45%螺虫·乙螨唑悬浮剂(瑞捷?)很可能会落入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

2)如果瑞德丰公司提前对45%螺虫·乙螨唑悬浮剂(瑞捷?)进行专利布局,应在其研发时关注与其相关的专利申请,在发现燕化永乐公司的专利后,积极主动寻求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谋求独占市场。由于45%螺虫·乙螨唑悬浮剂的活性成分复配组合及其配比没有专利保护,其他竞争对手也可以上市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其将会面临潜在的市场竞争。

3)广东中迅公司在技术研发和申请专利前并未进行有效的查新检索,如果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发现两公司的专利,应该能够得出申请的专利不具备授权前景的结论,而避免申请该专利。

1.2 案例2

2017年2月,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联手发布了新产品40%螺虫·毒死蜱悬乳剂(新农威?,8%螺虫乙酯+32%毒死蜱)。其对介壳虫、木虱等有很好的防治效果,同时兼有防治鳞翅目害虫和抑螨作用。

笔者以螺虫乙酯和毒死蜱及其扩展关键词为检索要素进行检索,检索截至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得到4篇涉及含有螺虫乙酯和毒死蜱的复配组合物专利。

专利申请号CN2.1,申请日2010年11月29日,公开日201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2月12日,专利权人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含毒死蜱和螺虫乙酯的复配杀虫悬乳剂,其特征在于以质量分数计如下组分,毒死蜱20%~30%、螺虫乙酯5%~20%、有机溶剂5%~10%、乳化剂5%~10%、助表面活性剂2%~4%、分散剂2%~4%、润湿剂1%~2%、防冻剂2%~5%、增稠剂2%~3%、消泡剂0.2%~0.4%,水余量;并进一步限定了溶剂和各类助剂的选择范围。截至检索日期,该专利仍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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