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

20世纪下半叶农药与农村日常生活——基于山西

 

在学术史的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关于农药与农村日常生活的课题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医药、卫生和农业科学等领域,其中,20世纪60年代周启宇曾对有机磷农药中毒的相关文献进行过较为全面的梳理,当然,其重点仍然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机制、症状、疹断、治疗及预防等方面。[1](P60-66)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也有一些医疗卫生工作者,结合救治农药中毒的案例,对农村农药中毒的药物种类、时间和中毒者性别等内容进行了统计分析,为开展定量分析提供了数据依据,但其时间主要集中于农村人民公社解体后,学术关怀仍然局限在医药、卫生领域。①举其要者有:刘长文、孟丽霞:《承德地区1976年至1989年食物中毒情况分析》,《承德医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岳好德、刘文秀:《2352例农药中毒分析》,《职业卫生与病伤》1990年第4期。刘美霞、冯淑芬、崔力争:《河北省十年农药中毒情况探讨》,《职业卫生与病伤》1993年第4期;程鸿飞、赵元科:《南部县近30年来4865例农药中毒流行病学分析》,《职业卫生与病伤》1993年第4期。对于这样一个对农民日常生活影响重大的学术课题,在历史学尤其是社会史和经济史研究领域并不多见,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本文利用新发现的山西省村庄档案,结合报纸等其它资料,从日常生活史的角度出发,对20世纪下半叶农药与农村日常生活开展尝试性研究。文中将农药中毒分为两类,即生产性中毒和生活性中毒,前者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而发生的中毒,后者指人、畜食用含有农药的食物,或是人畜使用农药治病、灭虱、除蚊蝇等而引发的中毒。 一、发展生产与农药的广泛应用 在化学农药使用之前,先民长期的农业实践中,已经有制作药物防治农业害虫的经验。应当说,在缺乏化学农药的条件下,传统灭虫的农药技术对于防治虫害、保护农作物发挥了积极作用。1949年以前,一些地区开始使用化学农药,但受各种条件限制,未能加以普遍推广,乡民对化学农药的认识还相当有限。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改革法施行的命令,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基本结束。其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全国上下掀起了爱国增产节约运动。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证农业增产丰收,化学农药逐渐进入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当中。 农药对于农民而言还是陌生的,由于对农药不了解,一些农民起初不敢用、不会用农药。以山西省为例,1951年全省开始推广农药使用,虽然开展了一些示范工作,但一些干部自己不懂农药的使用方法,因而无法给群众讲清楚。从群众的角度来看,以前从来没有见过农药,也不知如何使用,害怕用法不对而伤害了自己的庄稼。这样一来,很多农民把已经贷到手的农药搁置起来而未加使用,在农药相对缺乏的情形下,反而是一种浪费。例如,兴县四区张家岔行政村有许多人贷到王铜、硫酸铜等农药,因为不知如何使用,一直搁放到了1952年春耕。另外,个别人因未能正确使用农药以致中毒。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帮助农民了解和正确使用农药,兴县专区合作社曾派了一批干部到山西省合作社专门学习使用农药的技术,但受训完回来以后,还是没有学通,有的连药名还认不清。[2]由此可见,加强农药识别和使用技术的传授工作十分迫切,干部和农民要真正了解各种农药的性质、形状、制作原料、用途、用法、特点以及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等知识,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农民不了解农药,和农药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包装简单、未设说明书有很大关系。1952年3月,寿阳县农民李兴旺曾向《山西日报》写信反映对农药问题的意见:“农药毒杀害虫真顶事,就是买到药剂时,分不清什么药能杀什么虫?该用多少?如何用?在农村里找不到个知道的人去问。要是造药工厂卖药时能带上个说明书就好了。”[3]这也反映了农药工厂起初也缺乏经验,还未能按照相应的要求向使用者提供必需而明确的信息,给使用者造成了一定困难。 1952年5月,爱国增产竞赛活动如火如荼,太原市城西村的农民向山西省化学公司农药厂写去信,询问药剂的用处和药效。山西省化学公司农药厂以全体职工的名义,由专人代笔写了回信,具体解答了农民的问题,信中写道:“王铜是专供拌种用,硫酸铜是浸种用,主要治小麦、莜麦、高粱、谷子等庄稼的黑疸病,并不治其它害虫。”需要提及的是,在同一封信中,还有这样一段话:“制造农药,我们还没有更多的经验,你们有啥意见,可给我们来信,以求改进。”[4]相信这不是谦虚之辞,而是反映了一种实情。农药厂除了在报纸上公开解答外,还派出专门人员到各地具体传授农药使用的方法。1952年“五一”劳动节前夕,山西省农药厂修理部分派人员到忻县、崞县、五台、定襄等四县,帮助农民拌种、浸种。[5] 同样,农药销售人员对农药药性及防范中毒的知识也较为缺乏。1952年,在县供销社工作的张梦桂,给各基层社(农业初级社)发放药剂时,因为缺乏科学知识,不了解农药的毒性,没有戴风镜,用手直接抓六六六粉。到了晚上,他的眼睛就睁不开了,才知道这是农药中毒。鉴于自己亲身的中毒经历,他建议各地经营农药的人员要规范操作,注意防止中毒。同时,在群众购买时,要详细说明药剂的使用和保管方法,以免发生中毒事故。[6] 由此可见,在1950年代初期,无论是生产农药的工厂还是使用农药的农民,农药还是一个新鲜的事物,新鲜也可谓陌生,在与这种既新鲜又陌生事物的交接中,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就在所难免,农民与农药的关系也因此而生成。 1953年7月,《山西日报》以技术问答形式刊发了防止农药中毒的文章,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人和事,但可视为对1952年各地中毒事件发生原因、教训的一个回应和总结,以便在1953年夏季农忙之前告诫农民在使用农药时防止中毒。文章指出,当时农村所用的滴滴涕、六六六、一六0五、砒酸铅、砒酸钙、赛力散等都是有毒的,一旦人畜误食,都会中毒,“保存这些药剂,最好的办法是集中起来,让最可靠、最细心的人保管,要是分散在各家保存,一不小心就容易混到吃的东西里,特别是有小孩子的人家,照护不好更容易出错儿。”[7]这一时期,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还是主要以个体农户为单位,这种生产经营的分散性,对应的是农药管理的分散性,使得农药管理环节容易发生疏漏,这样一来,以农户为单位保存和使用农药,增加了农药中毒的机率和风险。 由于管理的疏漏和农药常识缺乏,不少中毒事件并不属于生产性农药中毒,而是因为人误食含有农药的食物而导致的生活性中毒。交城县义望乡张学斌,1953年一开春就在供销社买了三斤信石粉,准备拌毒谷杀虫。他买回信石粉后,既没有注意保管,也没告知家里的人们,就放在柜顶上。5月4日,张学斌和妻子及大儿子下地做活,母亲武二女在家照看两个小孩,早饭时,武二女给孩子烧饼子吃,便把石信粉误认为白面,拿了约有半斤,一部分掺在玉茭面里烧饼子,一部分又倒在豆面缸内。刚烧了一个饼子,三人分开吃了以后,立即肚疼呕吐,经医生急救无效,三人全部死亡。这一惨痛事件,并没引起张学斌的注意,5月6日,张学斌和他妻子、大儿子三人又吃上掺了信石粉的豆面,结果造成全家六口人死亡。 牲畜中毒也时有发生。左权县高家井农业社员拌信石时,因不小心,被骡子吃后中毒死亡。温城村农业社下种时,误叫毛驴吃上毒谷,社员发现后也未急救致使毛驴死亡。该县丈八、东长义、庄则、殷家庄等村也因使用农药不严,致使六头驴先后中毒,其中有两头死亡。[8] 1956年1月25日,最高国务会议通过《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纲要第四条规定,“推行增产措施和推广先进经验,是增加农作物产量的两个基本条件”,而增产措施的项目共列举了12项,其中第11项为“消灭虫害和病害”。不久,1956年4月11日,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也通过了《山西省12年农业发展规划》,“消灭虫害和病害”列于第8条增产措施之第9项,在第17条中又对消灭虫害和病害又有更为详细的规划: 从1956年开始,在3年内,基本上消灭棉花蚜虫、红蜘蛛、金针虫、蝼蛄、小麦线虫病、谷子白发病、麦类黑穗病。在5年内,基本上消灭棉花红玲虫、黄绿条螟、玉米螟、粘虫、蛴螬、红薯黑斑病。在7年内,基本上消灭蝗虫、谷子钻心虫、山药蛋晚疫病。在12年内,各地对现在尚无有效办法消灭的麦秆蝇、小麦锈病、棉花黄萎病、谷子红毛病等病虫害,应当积极予以防止,还应当把当地其他可能消灭的主要虫害,如晋南的小麦吸浆虫、晋东南的柿子大头虫、晋西北的豌豆粘虫等,列入消灭计划之内。 消灭虫害和病害纳入国家、省的农业发展规划,要实现所确定的目标,势必要借助于农药的广泛使用。在农药推广使用过程中,还存在农药品种的更新。20世纪50年代初期,山西省使用的农药主要是赛力散、西力生、红矾、白砒等无机农药,年使用量仅有300多砘,防治面积约10多万亩。1953年山西省开始引进六六六、DDT等有机氯农药,由于剂型多、广谱性强、残效期长、杀虫效果好,且成本低、使用方便,因此得到迅速推广。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在农药品结构中,一直占据首位,每年使用量达1万多吨,占全年总药量的70%左右,为防治爆发性和常发性虫害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用药品种单一,农田害虫产生了抗药性,同时,受残毒影响杀伤了大量天敌,破坏了生态平衡,从5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了有机磷农药,主要品种有1605、1059、敌百虫、敌敌畏等,每年用药量达4000吨左右。60年代至70年代,推广应用了乐果、3911等内吸杀虫剂。为了消除农药残毒危害,保护人畜健康,1983年国务院决定取代六六六、DDT等高残留有机氯农药,山西省积极引进和推广氧化乐果、久效磷等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品种,1985年,全省完成DDT等高残留有机氯农药的换代工作。[9](P203-204) 1958年在“大跃进”过程中,毛泽东提出了农业生产“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八字宪法,所谓的“保”即指植物保护、消灭病虫害。应当说,“八字宪法”的提出,对农药的广泛使用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农药中毒及其政策应对 资料显示,自“大跃进”以来,化学农药和土制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数量均大大增加,对于保证农业增产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和农药推广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农村所使用农药的种类、数量也大大增加,无论是有关部门,还是农村干部、部分群众对这种情况认识不足。没有建立一些使用农药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保管办法,即便建立起来的也未认真执行,更缺乏面向群众的宣传工作。例如,有的经营管理部门把农药和食品放在一起,把一些剧毒农药放在室外;个别干部和群众把剧毒性农药1059、1605、西梅脱等,当做除“四害”、治疾病的药品用来治病、灭虱。据不完全统计,自1957年至1959年7月,山西省发生人畜中毒事故15起,共计30人中毒,其中死亡14人,大牲畜和猪62头中毒,死亡竟达51头。1959年5月,运城县临猗县嵋阳公社北页底管理区党支书的爱人,私取1059农药给孩子灭虱子,结果孩子中毒死亡。6月,平遥卜宜公社永城管理区张正胜偷取1059农药涂在身上治疥疮,中毒身亡。临汾县土门公社刘村管理区把拌有红矾的毒谷和饲料等放在一起保管,以致人畜误食中毒,结果毒死骡马30余头,有10个人严重中毒。[10] 从上文介绍的农药中毒案例可知,在农村所发生的农药中毒事件,有些并非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发生的中毒事件,而是属于农药保管不严、分辨不清等原因导致的生活性中毒事件,从报纸公开的案例来看,后者所占比例似乎更高,危害更大。农药新品种的推广使用,又产生了中毒事件的新种类。 农业杀虫剂的大量推广,对保证农业生产丰收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随着人民公社化的实现,农村的生产组织、生活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生活集体化后,生产生活的人群较为集中,一旦发生中毒,危害性更大。1958年12月,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明确农药管理的范围,生产加农药的工厂、公司的注册审批,做好农药包装、管理、运输中的管理,严格经营和使用方法的管理,做好对经营使用农药人员的政治审查,普遍开展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工作,以防止和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11] 1960年中央农业、化工等八部门颁布《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稿)》,山西省农业厅等单位则拟定了《山西省农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草稿)》。这说明,经过十年的实践,从中央到地方,对农药中毒的危害性、安全管理农药的迫切性具有一致的体认。综合此前山西省委发布的《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农业建设厅关于防止农药中毒的报告”的通知》,有几方面是共同强调的,值得注意。一是农药的储存和保管,人民公社的农药要以管理区或生产队为单位,集中统一保管,已经散存于民间属于管理范围的农药,则动员群众交出,付价留社统一保管使用。二是在农药的使用方面除了安全操作规程外,强调绝对禁止人畜采食喷洒过农药、尚在药效保存期内的瓜果蔬菜;播种结束后,绝对禁止毒饵(谷)、拌过药的种子和一般种子混存;除个别农药外,来禁用于防治蚊、蝇、蚤、虱等害虫、家畜、家禽、寄生虫、疥癣等,各严禁使用农药防止人体各种皮肤病。三是对公共食堂、幼儿园、敬老院等生活单位和面粉厂、粮库、副食品加工厂和门食部、饲养场等单位建立必要的防毒的安全制度特别强调。[12]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文件所强调的很可能就是现实生产生活易于引发中毒事件的突出因素。 这一政策在基层得到了回应,有些生产大队制定了安全管理和使用农药的制度。例如,1961年晋城巴公公社东四义的生产大队,在大量使用各种农药的情况下,为保证社员安全,防止中毒,加强对农药安全使用的保管工作。生产大队长刘克明等干部组成了安全检查组,对农药的保管、使用、领缴、存放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群众进行防毒教育;重新修订了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乱用、乱放农药的现象等。[13] 报纸也经常刊发防止农药中毒的文章,介绍农药安全使用事项,扩大宣传教育。1962年7月,《山西日报》刊发了张世藩《防止农药中毒》的短文,建议各生产队做好农药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对1059、1605和红白信等剧毒农药管理、使用、预防中毒加以强调。[14]1965年山西省农业厅的王宗槐在《山西日报》发表《安全使用剧毒农药》,针对1605、1059、3911、乐果等具有用量少、杀虫率高、防治效果好的特点以及对人、畜有强烈毒害作用的缺点,提出了防范建议。[15] 与农药中毒相对应的是农药中毒的救治。随着农药推广使用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诊治农药中毒也成为医疗卫生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的业务。1964年2月,山西省卫生厅在卫生干部学校开办了安全使用农药训练班,来自全省各级卫生防疫站和公共卫生的医师(士)共39人参加,通过学习有磷农药及其它农药等理论知识,懂得了这些农药的性能和安全使用知识。同时又学习农药中毒原因、侵入途径、临床病症、急救方法以及预防中毒的各种技术措施。[16]在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体系的影响下,各地也相应开展了培训工作。1964年5月,晋南专署卫生局和专区卫生防疫站,举办了一期农药中毒防治师资训练班,全区28个医院、防疫站的医疗、防疫、检验人员和部分县产棉区公社医院的医生共81人参加了为期12天的学习,比较熟练地掌握十余种常用农药的理化性质、中毒原因、发病机制、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操作技术。[17] 防范农药中毒只是农药使用过程中的一面,使用农药消灭虫害的积极面也见诸报端。平顺县石城、阳高、虹梯关等四个公社,是当地花椒的主要产区。1961年入夏以来,由于气候火热干旱,花椒树普遍发生了虫害,当地商业部门立即组织职工,一面将备好的滴滴涕、六六六粉等药剂送到生产队,一面又帮助生产队检修喷洒农药的器械。四个公社的社员,经过十余天的喷打,完全制止和消灭了虫害的危胁。[18]1962年4月,稷山县在调查研究小麦各种病害发生的时间、地区、规律的基础上,提前准备好农药。据报道,仅稷山一县就发放了六六六粉等农药14万斤,喷雾器、喷粉器等药械110架,用于防治病虫害。[19] 就山西全省范围来看,从1956年开始进入大面积使用化学农药的防治阶段,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当然其间也有一些反复。1957年,全省病虫防治面积达6500万亩,比1952年扩大了2.5倍,迅速把全省因病虫害造成的减产损失,粮食压低到了10%以下,棉花、油料压低到了15%以下,果品、蔬菜压低到了20%以下。1959—1961年,是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病虫害形势有所反弹。196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加强植物保护工作的决定》,以尽快控制病虫害的回升和蔓延。经过调查和坚持防治,1966年全省病虫害防治面积恢复到6100万亩,《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消灭的11种病虫害中的棉花红玲虫、小麦吸浆虫、小麦线虫病、甘薯黑斑病、蝗虫等五大病虫害,在山西省基本得到了控制和消灭。“文化大革命”期间,植保工作受到影响,一些已经控制或消灭的病虫害又发生危害。从1978年开始,防治病虫害工作有了新的生机。[20](P509-510) 三、档案所见农药中毒事件 档案资料显示,1966年,山西省的一些县份,例如临猗县,其剧毒农药的供应数量和使用范围,又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和扩大,特别是3911农药比1965年成倍增加,在产棉区和粮产区,已经开始大面积推广试用1605、1059和六六六的混合粉剂;塞力散、西力生、氟蛙酸钠、磷化锌、氨水等农药,也都有大量增加。 1965年底至1966年7月,在半年多的时间内,临猗县城西、城关、牛杜、北辛、七级、王鑑、嵋阳、临晋、东张、张吴、卓里等11个公社49个大队共发生中毒事故82起,中毒者达447人。其中,由于棉田使用农药和误食感染农药食物中毒者80起,中毒者320人,死亡5人。因食用病死畜肉中毒2起,125人,蔓陀罗中毒2人。农药中毒事故的具体情况是,1965年12月29日,城西公社城西大队第五队,对装过农药的口袋不及时消毒而乱用,结果造成砒霜中毒事故30余人。5月中旬,北辛公社平宜大队因粮食、农药不分家,违反农药保管使用规程,将去年秋收时用装过拌过农药红信的50条口袋未经消毒又装了谷子,这些谷子分给了社员食用后,造成慢性砷中毒159人,死亡3人。6月4日卓里公社卓里大队第六队,由于保管农药的人员不负责,将去年剩下的拌过农药砒霜小麦种籽分给社员食用,分到这些小麦的5户11人食后中毒。牛杜公社13个大队,在农药使用上违犯操作规程,发生了24起30名农民农药中毒。7月16日城关公社大阳等大队,棉田使用喷洒农药,21人中毒,死亡1人。 农药中毒事件频发,不能不引起地方党政的高度重视,总结教训。资料显示,采取的针对性的措施有: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各部门相互协调加强管理工作,公社、大队、生产队的干部要切实做好农药安使用工作,注意食品安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对象是所有大、小队粮食仓库、饲养处、面粉、油坊、加工厂、集体食堂、食品采购站等。严禁粮食仓库、饲养处、油坊等加工食品要害部门存放任何农药。过去拌过农药的小麦种籽,装过农药的口袋,和其它用具要登记保存,不准再装食物。储存农药的库房要建立健全从入库到出库使用的安全制度,并检查打药专业队人员的设备和预防农药中毒常识。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更好地保护劳动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21] 以上所述,并未包含牲畜中毒事件。1966年4月16日上午,临晋公社代村大队第七生产队的一头牛食用了拌过3911的棉籽,当天下午死亡。同时,有3个种棉妇女轻微中毒,感觉头晕。[22]7月20日,大阎公社景庄大队生产股长刘玉峰决定组织治虫组组长用1500倍的25%的滴滴涕乳剂消灭牲畜圈的蝇子。7月24日,第二队治虫组组长薛小青和谢智夫早上七点开始给8个饲养室的墙壁和34头牲口身上进行喷药,到中午十二时凡打过药的牲口普遍发生中毒反应,明显的迹象是,22头牲畜不吃、不反刍、拉稀,特别有6头严重卧立不宁,大便带血,事件上报后,经院、站医生抢救,中毒牲畜逐渐转危为安,集体财产得以保全。经医生疹断分析,在给牲畜圈喷洒滴滴涕农药之前,所用的喷雾器喷打过1059高效农药而未经认真清洗,滴滴涕药液中掺入了1059,从而引起严重中毒事故。[23] 令人预想不到的是,1966年10月,临猗县东张公社又接连发生了两起141人的中毒事故。10月20日,东张公社预制厂大灶的民工共66人中毒。经调查,中毒的原因是新民庄大队第三生产队保管员胡创业10月15日给在预制厂工作的儿子胡二牛送粮食,装粮食时随便用生产队内拌红礬农药的麦种籽口袋。结果,粮食送到厂内后,又用此口袋装面,66名民工食用后中毒。时隔数天,10月25日,东张公社驻永济城关李店大队黄河渠道防渗工程挖石队又有75人中毒。挖石队75人中毒,原因和预制厂民工中毒相似。东张公社街西大队第三队队长姚庆丰和保管员姚黑娃,麻痹大意,在麦播结束后向大队交剩余的400余斤麦种籽时,用生产队里装过农药红礬拌种的口袋装麦种籽。对此情形,挖石队一概不知,将此粮领去磨面,食后中毒。两起中毒事故发生后,经临猗县、永济县合力抢救,中毒民工全部脱险。 据两起中毒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新民庄和街西两个大队,由于一些生产队乱拉乱用农药口袋,拌种不按规定设立专门拌种站,而所用农药红礬,毒性粉末感染的危害严重。新民庄大队库房有1万余斤粮食,经化验有毒性反映,街西大队有9万余斤粮食也沾有毒素,不能食用。不难想象,在“文化大革命”这样一种背景下,临猗县东张公社在短短的几天内接连发生了两起严重的中毒事故,不能不引起各级领导以及农业生产队的震动和重视,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反复强调“前段用过拌种用农药口袋装过的粮食,要逐库逐户澄清,坚决禁止食用”“农药口袋,要逐条澄清,入库保存”“农药口袋,必须按规定打上‘毒’字,坚决入库保存,决不能乱拉乱用”,以从中毒事故吸取严重的教训。[24] 综合1966年临猗县的农药中毒事件可以看出,人畜生活性中毒的事件比生产性中毒事件要多,危害面更大。中毒事件发生后,虽然都采取了措施,但中毒事故仍然接连发生,说明公社、大队、生产队在农药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疏漏,无论是基层干部还是普通农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使用农药意识不强的现象。这样一来,生产领域的农药很容易进入生活领域,从而引发人畜中毒。 1968年6月,随着暑夏来临,紧张的夏收已经开始,晋南各地农药中毒的事件屡有发生,防止农药中毒的工作又开始提上议事日程。晋南专署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在做好棉花治虫工作的同时,做好农药中毒防治工作,保障社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卫生医疗防疫单位组织医务人员深入田间进行巡回医疗,以做好中毒抢救工作。[25] 前文所述农民农药中毒事件多属于群体性,其他地区的村庄档案显示,农民农药中毒的个体性事件也有发生。1972年6月26日,闻喜县崔家庄大队的账册显示,大队为农药中毒的人员支付了住院费。1973年2月9日,崔家庄大队第二生产队支出社员中毒费用;8月7日、9日,二队分别又为李萍、张小娟支出了打药中毒药费。1974年8月13日一队社员张学玉、8月19日李蓝打药中毒。1975年8月7日、8月19日一队社员张齐等给棉花打药时中毒。①分见1972年、1973年、1974年、1975年《现金收付账、社员往来账、实物收付账、产品预分登记簿》,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收藏:《闻喜县崔家庄大队账本资料》1—1、2—2、5—5、8—8,档案搜集人:胡英泽。从账册所记支付社员医治农药中毒费用,至少揭示了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就现存的4年账册资料而言,每年夏季都有社员因喷洒农药而发生中毒;二是医治农药中毒的费用是大队、生产队费用支出的一项内容,由此显示了农药与农民在生产、生活、经济等方面的密切关系。 余论 20世纪50年代以后,农药开始在中国农村逐步推广使用,成为防治病虫害、保证农业增产增收的有效手段。使用农药、防治和消灭病虫害、保护农作物,其实质是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是,从宏观层面来看,人也是作为生态环境的一部分而存在。在农药使用过程中,除了像《寂静的春天》对滴滴涕(DDT)农药毒性和长期的环境危害所揭示的那样[26],农药的广泛使用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即表现为生产性、生活性农药中毒。 农药中毒与农药品种、农药推广范围有很大关联。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所用农药品种为赛力散、西力生、红矾、白砒等无机农药。后来,六六六、DDT等有机氯农药得到迅速推广,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在农药品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从5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了有机磷农药,主要品种有1605、1059、敌百虫、敌敌畏等,每年用药量达4000吨左右。60年代至70年代,推广应用乐果、3911等内吸杀虫剂。这些农药多属于剧毒性农药,在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人畜中毒,从文中所述的中毒案例,可以印证。 农药中毒与农村生产生活组织有相当关联。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尚未开展以前,农村生产经营主要是以农户个体为单位,农药中毒事件局限在个体家户范围。农业合作化运动尤其是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后,以公社、大队、生产队为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生活集体化,粮食集中统一保管、公共食堂(或者是大灶)集中就餐、集中圈养牲畜等形式,在农药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无疑增添了发生人、畜群体性农药中毒事故的风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又发生了变化,农药中毒又呈现出人员分散性的特点。总体来看,随着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变化,农药中毒人员也体现了分散、集中、分散的趋势。 防治农药中毒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医疗卫生单位的一项新业务。鉴于农药中毒对农民生命安全的危害性以及群体性中毒事故的不良社会影响,各级政府对防治农药中毒工作十分重视,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培训人员、检查工作等,但是,这些工作未能杜绝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因为,农村的农药管理、使用制度,农药使用具体操作规范等存在诸多疏漏,更为重要的是,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农药及其使用的认识水平、安全意识还比较低,这是发生农药中毒事件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强农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是防止农药中毒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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