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

工业经济论文_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政知多少

 
文章目录

进出口农药适应范围

资质条件

管理方式

应急事项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概念

概念及期限

形式和应用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办理

办理途径

申请主体

特殊事项

主管部门

进出口农药申报

申报途径

注意事项

特别提醒

进出口农药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地区注意事项

一线进出区

二线进出区

区内企业管理

文章摘要:<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周亚菡 顾和悦 李丽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济南海关 

论文分类号:F752.6;F4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