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定制农药惹祸,遭羁押150天!为何7年后获
因公司定制的农药包装出现起鼓等问题,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农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在湖北荆门市卷入刑案,并被羁押150天。
7年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再审,终改判韩强无罪。随后,韩强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58万余元国家赔偿申请。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荆门中院于今年3月4日作出决定,赔偿韩强共计8.9万元。其中,法院认定韩强因为错误羁押精神遭受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占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不到三分之一。
定制农药惹祸,涉非法经营被关150天
案件的起因,源于一批定制农药。
四川成都人韩强是四川省农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眼查信息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于1993年,从事化工原料、建筑材料、百货、农副产品、农药等销售与批发。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韩强代表四川省农药公司与四川华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签订一份产品定制合作协议,规定华英公司按农药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川研”、“快一支”牌草甘膦,并提供生产技术和人员,农药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原药、助剂及包装设计,并负责销售等。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18日,韩强代表四川省农药公司与湖北省荆州市通某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代表陈某武签订含上述农药在内的合同,并在荆州召开了“快一支”草甘膦除草剂的推广会,湖北省沙洋、仙桃、潜江、公安、洪湖、天门等县市的经销商应邀参加了推广会。会后,多地经销商先后向陈某武购买会上推广的产品,陈某武向韩强汇款人民币元用于购买该产品。
2012年1月至3月,韩强通过物流发货给陈某武连体小包装的草甘膦除草剂共3370件(每件150袋),陈某武继而通过物流转发给经销商。然而,销售过程中,各地经销商反映产品有质量问题,效果不好,销售不出去,草甘膦助剂出现起鼓等现象。
2012年9月,沙洋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30件上述产品,并将该案线索移交给沙洋县公安局。2013年5月8日,沙洋县公安局从陈某武处扣押上述产品261件,价值人民币元。
韩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4月2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获取保候审。韩被羁押150天。
2014年1月14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韩强犯非法经营罪,并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认为,韩强未履行质量检查义务,明知华英公司生产的“川研”、“快一支”牌草甘膦农药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仍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沙洋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韩强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扣押的“川研”“快一支”95%草甘膦除草剂261件,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韩强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湖北高院指令再审,终获无罪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强走上申诉之路,但荆门中院2017年5月18日驳回了韩强的申诉。
随后,韩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高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荆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1月14日,荆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再审中,韩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韩强犯非法经营罪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无罪。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韩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认定韩强的行为构成自然人犯罪证据不足。韩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包装机、农药原药助剂、设计产品包装、召开产品推介会、签订购销合同等,应定性为单位行为;所扣押261件韩强经营的农药标识标签不合格的事实在原审判决中得到认定,因涉案农药大部分已经灭失,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已经灭失的农药与扣押的农药使用同样的标识标签方法,推断韩强销售的全部农药标识标签不合格,证据不足。
同时,案卷材料显示,农户反映涉案农药存在除草效果不好,包装袋鼓起等问题,这类证据所证事实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又因抽检产品质量检验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法律效力,故认定农药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
荆州中院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认为韩强销售连体包装袋无生产日期、批号等农药产品的数量261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元,系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规定,本案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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