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赊欠农药20年,拒付农药款:说好过期
做生意讲究的合同信用,允许赊欠,但一定要诚实守信,还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特别是代理和零售商之间,在形成买卖关系前,各方面因素都要考虑清楚,最好有个购销合同,否则临时反悔,双方都会陷入无尽的麻烦和纠纷当中,始终不得安宁。
安徽芜湖市三山区的老王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做生意,后来倒腾农资赚到了第一桶金。那时候的老王风华正茂,可谓天不怕地不怕,加上老王做生意很讲诚信,因此一度成为当地农资销售领域的翘楚,风光一时无两。
后来有钱又有名的老王逐渐不满足于简单的销售,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老王一度拿下了安徽、河南多家农药厂的代理权,到上世纪90年代末,老王的生意达到顶峰,手中也掌握了很多农药经销商资源。
不过30年河东30年河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农药厂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而且各类代理商也是铺天盖地。虽然经验丰富,不过毕竟农药买卖还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老王在竞争中逐渐失利,加之老王在代理农药期间,经常将农药赊欠给经销商,后期又要不回货款,形成了恶性循环。
进入新世纪初,无论老王怎么努力,也始终扳不回如大江奔流的颓势,最终部分农药厂也逐步收回了他的代理权,老王也就此终结了自己时代,不仅身负巨额债务,而且很多销售商手中赊欠的货款根本收不回来,成为老王下半生最大的烦恼。
在这近20年里,老王几乎每天都奔波在回收货款的路上,大多数人看到老王的现状,都表示深深地同情,一些与老王交易过的经销商无论是什么情况,只要老王催要上门,都如数将货款兑付了。但其中一名经销商李先生却始终不愿支付老王的货款,这件事一直纠缠了近20年。
李先生此前在三山区经营了一家农药种子店,2000年曾在老王手中进购过一笔9000余元的农药,当时李先生也和其他经销商一样先是拿走了货物,货款却暂时关上了。但李先生将这批农药购回之后,直到老王关门歇业,也没有销售出去。
后来老王多次向李先生索要这笔货款,但李先生表示,当初双方都有口头约定,如果农药过期的话,是可以退货的,并始终坚持这样的理由拒绝给付老王货款。因为老王忙于奔走回收其他商户货款还债以及生活,当时并没有和李先生过多纠缠,也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
时光如梭,转眼之间到了2021年,四处奔波的老王已经70多岁了,这些年虽然收回了大部分款项,但还债、养家之余,根本所剩无几。古稀之年的老王生活十分困难,于是再次向李先生提起这笔货款,并要求李先生支付。
老王认为,李先生在自己手中进购农药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相关进购单据和李先生的欠条,现在李先生以农药过期的说法拒绝支付货款实属不地道,当时李先生购进农药后放到过期又要退还,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及时偿还赊欠的债务。
不过李先生始终以双方有口头约定为由拒绝给付,万般无奈之下,老王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先生及时给付购货欠款。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依然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由于时间已经过去20年,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根本无法还原,那么,李先生究竟该不该偿还这笔货款呢?
首先从前期的事实反映,双方均承认买卖关系的存在,应该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老王作为代理商将货物批转给经销商,是一种买卖行为。那么,在这种买卖行为中,卖方应当交付货物,买方应当给付货款,只要有一方形成了交易,如卖方交付了货物,则买卖关系成立,合同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老王给了货物,李先生应当给付货款。但其中有个问题就是,在买卖合同中,是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如李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曾和老王口头约定,农药过期曾退回给老王,但李先生并未举证。
本案复杂之处就在于此,因为时间久远,且双方并未形成购销书面合同。按照一般买卖关系来说,只要一方履行了义务,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都已经达成了买卖货物协议,老王已经将货物交付给李先生,而李先生已经收货,即表示了对货物的认同,那么,货物一直到过期都未售出是李先生自己的事情,应当与老王无关,老王有向李先生索要货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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