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

农药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GLP即良好实验室规范,是一种有关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的设计、实施、查验、记录、归档和报告等的组织过程和条件的质量体系,这个体系保证了试验数据的质量和有效性。早在1972年,新西兰就进行了GLP立法,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全美国从事药物毒理学研究的40多个实验室进行调查,发现诸多问题,如试验人员训练不足、试验方案设计低劣、方案执行不到位、数据不能溯源、缺少标准操作规程、标识不清、档案管理不规范、造假等共计12项问题。为了解决安全评价试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1978美国公布了GLP法案正式稿,并于1979年6月29日正式实施[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避免化学品非关税壁垒,做到不同国家实验室安全性评价数据能够互认,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试验,从国际贸易角度出发,于2007年6月颁布了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与遵从监管准则系列文件。经OECD许可,我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沈阳化工研究院组织翻译该系列文件,并汇编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良好实验室规范准则与管理系列》,农业部在2006年11月8日发布第739号公告,即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意在促进农药GLP实施, 进一步提升农药登记试验水平,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质、残留、毒性和环境等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准则中要求农药GLP实验室从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 农药GLP实验室考核规定

农药实验室按照农药GLP准则从事农药试验6个月以上,并完成2个以上GLP试验的,可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进行GLP实验室考核。首先提交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农药GLP实验室考核申请表、资质证明、单位简介、设施环境条件、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人员构成、负责人简介、质量保证部门组成和运行情况、标准操作规程目录、仪器设备、GLP实验总结、申请考核的GLP试验项目等。资料符合要求的,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否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现场考核组按照GLP实验室准则、农药GLP实验室考核指南和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全面、公正、客观地对实验室进行评价,根据现场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形成考核组现场考核报告和综合评审意见,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形成初审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符合GLP准则要求的,由农业部公告,并颁发证书。农药GLP实验室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证书的实验室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GLP考核,考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至少应间隔12个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考核专家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有证书的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取得证书的实验室每年年底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汇报GLP试验、人员培训、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质量保证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2]。

2 农药GLP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2.1 组织和人员

GLP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这就需要有足够的、称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和固定的材料供应商等来保证所进行的实验正常运行。因此,组织和人员是GLP实验室的基础,从组织机构图可以看出一个实验室的构架是否完整、是否能够保障试验运行。如果实验室只有机构负责人和相应的试验技术人员,而没有质量保证人员,说明该实验室进行的试验没有经过质量保证人员的监督和审核,不能保证该试验的真实性、操作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完整性等,因此可初步判断该实验室不符合GLP实验室要求。

农药GLP实验室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数量,否则不能保证试验的正常开展。试验前材料购置、试验操作、试验过程监督审核、报告整理和编写、原始记录的整理和保存、样品管理、档案管理、仪器管理等各种岗位缺一不可,而这些岗位都需要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有相关从事本岗位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承担,因此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培训记录等很重要。以山东农业大学农药毒理研究中心为例,招聘的员工大多为本科学历及以上,专业大多与农业有关,仪器操作人员都有相应的仪器使用经验等,中心每位员工都有一个档案盒,记录了该员工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参加过的培训、获得过的证书、能使用的仪器设备许可、某个岗位的上岗证等。中心每年针对不同的岗位有计划地组织相应的上岗培训、新员工培训、集体培训等,如相关试验标准操作规程(SOP)学习、样品室管理要求培训、档案室管理要求培训、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实验室管理培训等,每次培训都会出试题,组织考试,评价培训效果,使各岗位人员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与自身岗位相关的SOP等,保证人员的胜任;另外,中心还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外部培训,只要有助于人员岗位素质提高的,都积极参加,如农业部组织的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培训班、农药登记环境试验总结暨技术交流会、档案管理培训和安全评价中心的技术观摩等。